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
1.试析西学东渐对近代中国法律观念的更新有哪些表现
2.赭衣塞路 囹圄成市读音
3.秦朝的法律有哪些?又怎么执行?如:车裂,抽筋,腰斩……请详细说明
4.汉书·刑法志的原文
5.《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第三(2)
试析西学东渐对近代中国法律观念的更新有哪些表现
:“西学东渐”背景下的中国近代司法思想
发布时间: 2005年3月9日 阅读次数:307 默认字体 9pt 10pt 11pt 12pt 13pt 14pt 15pt 16pt 17pt 18pt 20pt 25pt
所谓“西学东渐”,是指西方文化传入中国。它始于明代中叶(如万历年间利玛窦在华传教),此时的“西学”主要是指自然科学方面的知识。鸦片战争后,“西学”对中国文化进行了全方位渗透(此时的“西学”主要是指西方近代政治法律思想、哲学及价值观念等),尤其是来自西方的政治法律思想对当时的中国知识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进而刺激了政治上的变法运动。本文将主要考察在“西学东渐”背景下中国近代“维新派”(以和严复为代表)、“法理派”(以沈家本为代表)与革命派(以和章太炎为代表)的司法改革思想。
一、维新派的司法思想
作为资产阶级维新派的重要理论家,深受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影响,认为中国要建立真正的法治,就必须打破司法权与行政权不分的传统。他提出了“司法独立”的口号,主张在中国建立宪政必须“以司法独立为第一要件”1。他强调说:“司法之权若与立法权或与行政权同归于一人或同归于一部,则也有害于国人之自由权。”2为此,他积极呼吁改革中国传统的司法体制。1913年,他发表了一篇题为《呈请改良司法文》的文章,认为在肯定司法独立的前提下,还应对司法制度作如下改革:第一,法院审级需要改正;第二,审理轻微案件应该省略形式;第三,应当确立审限;第四,应当制定刑律施行法;第五,应该设立法官养成所(培养法官);第六,必须严格限制律师资格;第七,法院经费应由国税支付;等等。
另一位维新派健将严复(曾翻译孟德斯鸠的《法意》即《论法的精神》)也大力宣扬三权分立理论,鼓吹司法独立,要求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之外,独立行使审判只能。他说:“所谓三权分立,而刑权之法庭无上者,法官裁判曲直时,非国中他权所得侵官而已。”3他根据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理论,要求在中国实行“三权分立”的政体,认为在这样的政体下,司法独立才有保障,法官可以不受行政机构的干预并依法独立审判,使公民受损的权利得到司法救济。
二、法理派的司法思想
“法理派”是指清末参与修律(自1902年始)的官员(或学者)集团,以沈家本为代表。沈家本不但有丰富的理论素养,而且因其主持了晚清的修律工作,所以也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沈家本(1840-1913)是一个学贯中西的人物,其司法思想既受中国传统司法思想的影响,也受西方近代司法思想的影响。西方近代学者所提倡的有关"罪刑法定"、"刑罚人道主义"以及"刑罚平等"等司法思想,直接被沈家本吸收,并落实到其修律实践中去了。
西方近代刑事古典学派提倡的罪刑法定原则强调:无法律即无犯罪,无法律即无刑罚。这一原则在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中得到确认,并为后来许多国家的刑法典所继承。沈家本在主持撰修《大清新刑律》时也采纳了这一原则,如该律第十条规定:"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承认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就必须反对比附类推的原则,这是西方刑事古典学派所坚持的观点。沈家本也采纳其说,反对比附断狱的司法传统。他在《历代刑法考·明律考》中指出:"凡刑律于正条之行为若许比附援引及类似之解释者,其弊有三:第一,司法之审判官得以己意,于律无正条之行为,比附类似之条文,致人于罚,是非司法官,直为法官矣。司法、立法混而为一,非立宪国之所宜有也。第二,法者与民共信之物,律有明文,乃知应为与不应为,若刑律之外,参以官吏之意见,则民将无所适从。以律无明文之事,忽援类似之罚,是何异以机阱也。第三,人心不同,亦如其面,若许审判官得据类似之例,科人以刑,即可恣意出入人罪,刑事裁判难期统一也。"这是说,法律允许比附(即类推)断狱,无异于肯定法官造法,使立法与司法混而不分,这就为法官任意出入人罪打开了方便之门,使百姓无所适从,深受其害。沈家本指出,中国古代本有依律断狱的传统,明代以前虽有比附,但法律予以严格限制,他很赞赏西晋学者刘颂提出的"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的观点,认为这与西方罪刑法定说有异曲同工之处。但至明清时期,随着专制皇权的加强,比附断狱之风泛滥,如清律公开主张"若断罪无正条者引律比附",结果造成大量的司法冤案。例如,康熙时有名的戴名世《南山集》文字狱,漫为比附,株连无辜,骇人听闻。沈家本由此而生感慨:"比附之未足为法,即此一狱可推而知矣。"为此,他把"删除比附"作为修改旧刑律、制定新刑律的一个宗旨,这也体现了他的人道主义司法思想。
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贝卡里亚(1738-1794)极力提倡刑罚人道主义,认为罪犯的人格尊严应得到尊重,禁止使用酷刑和侮辱人格刑等不人道刑罚手段制裁罪犯,主张废除刑(只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适用刑)并尽可能减轻刑罚。这种刑法思想对沈家本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他从罪名和刑名两方面比较了中国与西方各国的刑法,认为"中重而西轻者多",因此,西方人普遍批评中国刑法不人道,"其旅居中国者,皆借口于此不受中国之约束"。为了使中国刑法合乎人道主义原则,他主张删除旧律中凌迟、枭首、戮尸三种不人道的酷刑,而代之以斩决、绞决、监侯三种;反对株连无辜,缘坐除知情者外,余皆宽免;革除刺字(类似于墨刑)之法;禁止刑讯逼供,废除笞杖之刑,并改良监狱等等。
沈家本还从中国历史上考察,认为治平之世均表现出了司法宽和的特点,三代圣王及汉初文景二帝及唐太宗等明君皆反对重刑治民。《唐律》以"宽平"著称,使当时"民乐其安,重于犯法,改治之美,几乎三代之盛时",而"汉文废肉刑,千古之仁政也"。他批评历史上的暴君皆信奉酷刑主义,实行"非法之法",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他认为,重刑非但不能使天下大治,反而会使天下大乱。许多君主不明白百姓犯罪的根源是"生计穷"和"德不修",而是一味强调用重刑威吓百姓,相信"重其刑诛可禁奸止暴",结果"朝治而暮犯,暮治而晨亦如之,尸未移而人为继踵,治愈重而犯愈多",由此可知重刑无益于治。即使像朱元璋那种喜用重典治世的人,晚年总地教训时也深有感悟:"善为国者,惟以生道树德,不以刑杀为威。"沈家本谓此语可以后世治国者借鉴。
沈家本还主张,量刑轻重须有"限断","法必有限断,若任意轻重,即属非法。今之人辄曰加重,遇一事而加重矣。设遇一事情更有重乎是者,抑更加乎?抑不加乎?更加则法必有时而穷,不加则无以副人从重之意,并无解于向者之加重也。法无限断,其弊必至于是。"这就是说,量刑必须以法为准,不能任意轻重,若一味加重,而其他犯罪情节重于此者则更应加重,如此必然导致法穷而不止,法律的权威也将受到损害。沈家本认为,任意从重的刑法即为"非法之法",在真正的法治国家中必须禁止这种"非法之法"。他还主张,司法官应做到"以恕为心",按推己及人的恕道去断狱量刑,就能"用法而得其平",使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得以体现出来。
西方近代学者所提倡的"刑罚平等"的司法思想对沈家本也有一定的影响,这种刑罚平等的思想主张刑罚不能因人而异,即不能根据犯罪人种族、性别及社会地位的不同而施以不同的刑罚。沈家本也明确主张刑罚平等,反对同罪异罚。他猛烈抨击了清律中有关"官员打奴婢仅予罚俸,旗人故杀奴婢仅予枷号"的规定,认为这"较之宰杀牛马,拟罪反轻,亦殊非重视人命之义"。针对清律对旗人与汉人同罪不同罚的规定,沈家本提出了"一体同科,实行发配,现行律例折枷各条,概行删除,以昭统一而化畛域"。他之所以有此主张,是由于他认识到"法不一则民志疑……故欲安民和众,必立法之先统于一法,一则民志自靖"。沈家本的这种要求法律统一、刑罚平等的主张,无疑是对封建等级特权法的一种否定,尽管这种否定由于历史的局限而不够彻底,但在当时确有较大的进步意义。
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欧洲兴起的刑事社会学派(代表人物为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提出了刑罚目的在于保卫社会的主张,强调通过教育的手段来改造罪犯,使其适应社会生活并重返社会。这种被后世刑法学界视为 "教育刑"的观点对沈家本颇有影响,他提倡的感化教育说就是明证。他认为"设狱之宗旨,非以苦人辱人,将以感化人也",监狱是进行感化教育的场所,故必须改良监狱,"无适当之监狱以执行刑罚,则迁善感化犹托空言"。尤其是对青少年犯,沈家本更加强调对其进行教育,通过教育改造而使其重返社会并无害于社会。这也反映了沈家本对司法人道主义的追求。
从司法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沈家本要求法官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因为只有通过道德高尚的法官来从事司法实践,才能使法律的人道价值得以实现。他说:
夫法之善者,仍在有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
……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矣。大抵用法者得其人,法即严厉亦能施其仁于法之中。用法者失其人,法即宽平亦能逞其暴于法之外。此其得失之故,实筦乎宰治者之一心,为仁为暴,朕兆甚微,若空言立法,则方册俱在,徒虚器耳。4
在他看来,光有善法而执法者不善,则善法也形同虚文。他举例说,《唐律》号称轻重适中,得古今之平,无疑是封建社会的一部“善法”,贞观时期,执法得其人,结果天下一年断罪仅有数十人,刑轻而犯少,四海升平。而武则天当政时,因任用周兴、来俊臣之徒,大兴酷狱,导致民怨沸腾。开元时期,号称治平,人罕犯法,而至李林甫用事,任罗希奭、吉温之徒,复起大狱,滥杀无辜,结果盗贼群起。沈家本由此得出了“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的结论。
这一主张与的观点颇为相似,在1911年发表的《箴立法家》一文中说:“治国非独恃法也,法虽善,非其人亦不行。然使法而不善,则不肖者私便而贤者束手焉。无论得人不得人,皆不足以为治。”5这是说,对一个国家的统治者来说,不要以为立了法就万事大吉,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的实施或司法实践更加重要。法律是由人来执行的,法律再好,没有品德高尚的人执行也形同虚设。上引沈家本的言论也反映了他对司法实践问题的重视,在其看来,司法者的道德品质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品行端正者才能使法律在良性的轨道上运作,而品德败坏者执法无异于毁法,法律将成为其徇私舞弊的工具,法律的权威也将随之丧失殆尽。
沈家本在《法学盛衰说》一文中指出:“吾独不解,骫法之人,往往即为定法之人。……法立而不守,而辄曰法之不足尚,此固古今之大病也。自来势要寡识之人,大抵不知法学为何事,欲守其法,或反破坏之,此法之所以难行,而学之所以衰也。”6“骫法之人”即枉法之人,枉法之人,往往为立法之人,从而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实施。这揭示了封建法制的一个重大缺陷。在封建社会里,皇帝拥有立法、司法、行政三项大权,若皇帝不带头守法和严格执法,法律的权威则很难树立,法律也就很难实施。皇帝带头守法或不守法,与其个人道德修养有密切关系。道德修养高的皇帝不仅能带头守法,严格执法,而且会立善法,这种善法往往以恤刑省刑为宗旨,体现出一种仁者之风。
他批评秦法之严酷,并引《汉书·刑法志》之言:“秦始皇兼吞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他感悟道:“观于斯言,则重刑之往事大可鉴矣。世之用刑者,慎勿若秦之以刑杀为威,而深体唐虞钦恤之意也。”7为此,他主张废除旧律中的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罪至斩决而止,反对刑讯逼供和株连无辜等等。他又说:“……舍道德而言刑名,其刑名必不得其中,立法者可忽之乎。”8这点明了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法律应体现出一定的道德精神,立法应遵循一定的道德取向,而只有品德高尚的立法者才能做到这一点。沈家本指出:“清明之世,其法多平。陵夷之世,其法多颇。”9这又说明了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善政有善法,恶政有恶法。沈家本在《删除律例内重法折》的上书中说:“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当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10照这种说法,善法是建立在仁政的基础之上的,它以轻刑化为基本特征,体现了一种仁爱的道德精神。
沈家本也提出了司法独立的要求,对中国传统的司法与行政不分的体制进行了抨击。他说:“西国司法独立,无论何人皆不能干涉裁判之事,虽以君主之命,总统之权,但有赦免而无改正。中国由州县而道府而司而督抚而部,层层辖制,不能自由。”又说:“政刑丛于一人之身,虽兼人之资,常有不及之势,况乎人各有所能,有所不能。长于政教者,未必能深通法律;长于治狱者,未必为政事之才。一心兼营,转致两无成就。”上述分析,可谓切中肯綮,阐明了司法独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后,沈家本又把司法独立提到了实施宪政的高度来认识,称“司法独立为异日宪政之始基”,反映了其对司法独立的极端重视。
沈家本还提出了改革诉讼与审判制度的主张:第一,区别实体法与程序法;第二,实行公开审判;第三,区别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第四,禁止刑讯,不以口供为必要证据;第五,不许羁押证人;第六,建立律师制度。显然,上述制度来源于西方。
他还把西方的人道主义与中国古代儒家的“仁政”结合起来,并以此为根据提出了人道化刑法改革的主张:“……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当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这反映了沈家本的人道主义法律观,正是基于这样的法律观,才使他提出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的主张,对后世中国的司法制度产生了积极影响。
三、革命派的司法思想
戊戌变法的失败使近代中国的进步人士放弃了“和平改良”政治的幻想,而代之以暴力革命的追求。一个新的阶层——资产阶级革命派登上了历史舞台,其代表人物有、章太炎等人。他们主张用暴力革命彻底推翻封建专制统治,在中国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
基于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的立场,反对严刑重罚、刑讯逼供,主张司法宽和。他在任临时大总统期间,颁布了《大总统令内务部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大总统令内务部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等法令,严禁使用残酷的肉刑。他说:“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鞫狱当视证据充实与否,不当偏重口供。其从前不法刑具,概行焚毁。”11他还提出了“四级三审”的审级体系,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的诉权。另外,他又主张建立律师制度和公开审判制度,使人民的政治权利得到司法保障。
在西方三权分立说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提出了“五权分立”(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与监察权)的主张,并强调司法独立的重要意义。他认为,“司法为独立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势力的干涉。并要求以立法的形式规定法官必须独立审判、法官不得被减俸、转职和解职(法定原因除外)、法官资格必须通过考试来获得,等等12。
章太炎也是司法独立的鼓吹者。他认为,要保证司法独立,须采取如下的措施:第一,立法权不能由官府和豪门来行使,而是应由精通法律、通晓历史、了解民生的人来行使,法律制定后任何人(即使身为总统)都不许违反,否则将受法律制裁;第二,法官不能由政府任意黜陟,也不能从豪门中选任,而应由“明习法令者自相推择为之”,从而使法官不受官府控制与豪门影响,独立行使司法权。13他还指出,“当专以法律为治,而分行政、司法为两途径”,由此而“长吏不奸裁判之权,则无由肆其毒”14。可见,章太炎的司法独立说也反映了一种以司法保护民权的司法人道主义精神。
综上所述,中国近代的司法思想因受西方保护人权的司法理论的影响,而表现出了明显的人道主义色彩。正是基于资产阶级的人道主义立场,中国近代许多思想家才提出了诸如司法独立、司法平等、司法公正、司法宽和、审判公开、改良狱政、反对刑讯逼供以及建立律师制度等主张来,从而使其对今天的司法改革也具有了一定的借鉴意义。需要指出的是,近代中国一些提倡司法改革的思想家也注意从中国古代的司法思想中寻找人道主义的精神资源(如沈家本就肯定儒家的“仁者司法”的传统),并将其与来自西方的司法人道主义理论结合起来,从而提出了系统的司法改革主张。这也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一个思路。
赭衣塞路 囹圄成市读音
赭衣塞路,拼音是zhě yī sè lù,囹圄成市,拼音是líng yǔ?chéng shì。
意思是穿囚服的人挤满了道路,监狱里就像是市场一样。
赭衣塞路,出自《汉书·刑法志》。
书籍及作者简介:
《刑法志》是《汉书》中的一篇,主要介绍的是关于我国古代西汉时期的法律刑罚的情况。
作者:班固(建武八年32年-永元四年92年)东汉官吏、史学家、文学家。史学家班彪之子,字孟坚,汉族,扶风安陵人(今陕西咸阳东北)。
除兰台令史,迁为郎,典校秘书,潜心二十余年,修成《汉书》,当世重之,迁玄武司马,撰《白虎通德论》,征匈奴为中护军,兵败受牵连,狱中,善辞赋,有《两都赋》等。班固后,《汉书》中的“八表”和《天文志》尚未完成,于是汉和帝刘肇命班固的妹妹班昭补写“八表”,而马续补写《天文志》。
班昭(约公元45年-约公元117年),又名姬,字惠班,扶风安陵(今陕西咸阳东北)人,汉朝东汉时期史学家、文学家、儒客大家。史学家班彪之女、班固之妹,十四岁嫁同郡曹世叔为妻,故后世亦称“曹大家”。
马续,字季则,生卒年不详,扶风茂陵(今陕西兴平东北)人,伏波将军马援侄孙,将作大匠马严第七子,著名经学家马融之弟,汉朝东汉时期将领。
秦朝的法律有哪些?又怎么执行?如:车裂,抽筋,腰斩……请详细说明
弃市:在市中杀
戮:先羞辱后斩杀
磔:割裂肢体而杀
腰斩:从腰间斩断
阬:即坑杀,活埋
枭首:割下头悬在木头上示众
车裂:五马分尸
定杀:将患疾病的罪人抛入水中或者生埋
族刑:灭三族
具五刑:对罪人的族人用五种酷刑而杀之
秦朝的刑罚种类
秦朝的刑罚种类大致有8大类30余种。包括刑、肉刑、流放刑、徒刑、笞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1.刑。秦朝的刑主要有(1)绞刑。(2)枭首。(3)腰斩。是将犯罪人拦腰斩断的酷刑。(4)磔。是将犯罪人支解分尸的酷刑。(5)车裂。就是用马车拉扯,将犯罪人身体扯裂而处的残酷处刑方式。(6)戮。戮刑是既剥夺犯罪人生命又加以侮辱的刑罚。秦朝的戮刑有两种方式,一是先戮后杀,二是先杀后戮,即戮尸。(7)弃市。是在闹市之中将犯罪人当众处的刑罚。(8)族刑。族刑也称夷三族,即将犯罪人三族以内的亲属全部一同处的酷刑。(9)具五刑。是对应处族刑的主犯同时施以黥刑、劓刑、斩趾等肉刑后再处的酷刑。
2.肉刑。肉刑主要有:(1)黥刑。(2)劓刑。(3)斩左趾。(4)宫刑。
3.流放刑。主要有迁刑和谪刑,就是将犯罪人迁到边远地区,其中谪刑多是适用于犯罪的官吏。
4.徒刑。主要有:(1)城旦、舂。是强迫犯罪人从事修筑长城、舂米一类重苦役的刑罚。男子旦起筑城,女子早起舂米,故谓之城旦舂。(2)鬼薪、白粲。是次城旦舂一级的徒刑,即强制犯罪人从事砍柴祭鬼、择米一类苦役的刑罚。其中男为鬼薪,女为白粲。(3)隶臣、妾。是强制犯罪人服各种官府杂役的刑罚。男为隶臣,女为隶妾。(4)司寇、作如司寇。是强制犯罪人从事“伺察盗寇”之类劳役的刑罚。其中,男为司寇,女为作如司寇。(5)候。是发往边地充当斥候,警戒边疆的徒刑,是秦代最轻的徒刑。
5.笞刑。笞刑就是以竹板、木板等责打犯罪人身体的刑罚。
6.羞辱刑。主要包括髡刑和耐刑。髡刑是剃去犯罪人头发鬓须的刑罚。剃去鬓须保存头发谓之“耐”,耐刑与完刑同义,程度轻于髡刑。
7.经济刑。秦朝的财产刑主要是赀刑和赎刑。具体有赀甲、赀盾、赀戍、赀徭役等。而秦代的赎刑就是缴纳一定金钱或者服一定劳役来赎免刑罚的办法。
8.株连刑。主要包括族刑和“收”。收就是对的家属没收为官奴
秦以刑杀为威
《汉书·刑法志》:
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三夷之诛,增加肉刑。
大辟有凿颠、抽胁、锅烹之刑。
至于秦始皇,兼吞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仪之官,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悬石之一,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
秦用商鞅,肉刑的使用大有增加,大辟的刑法,增加了凿电、抽胁、锅烹,而且一人犯罪、多人连坐、夷灭三族。秦始皇亲自操持文墨,白天断狱,黑夜阅视其事,规定了工作数量:每天读文书一石。一石,为一百二十斤。这样,使天下到处都充满被判刑的罪犯了。
秦之刑罚甚多:
榜掠。用厚重之榜板,掠击之。《史记·李斯列传》:“赵高治斯,榜掠千余,不胜痛,自诬之。”
弃市。于市中,令众人观之。《史记·秦始皇本纪》:“有敢偶语《诗》、《书》,《弃市》。”
戮。以刀杀之,或劈斩之。《史记·秦始皇本纪》:“(二世)元年,六公子戮于杜。”《史记·李斯传》:“公子十二人,戮咸阳市。”
腰斩。从腰部横断杀之。《史记·商鞅列传》:“不告奸者,腰斩。”
车裂。以四、五马车,从不同方向拉而裂其肢体。《史记·秦本纪》:“惠文君立,商亡(逃),因以为反,而车裂(商鞅),以殉秦国。”
坑。活埋。《史记·秦始皇本记》:“使御史悉案问诸生……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咸阳。”
磔,音zha(乍)。以刀剁碎而杀之。《史记·李斯列传》:“十公主磔于杜。”
凿颠。以铁椎从头顶凿穿而杀之。
抽胁。肢解,抽出其胁骨。
锅烹。置沸水锅中,煮烹之。
戮尸。杀而切割其尸。
枭首。切割其头胪,悬之于木上。
具五刑。黥、劓、刖、枭、菹,共用之。《汉书·刑法志》:“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足趾,再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咒诅者,又先断其舌。故谓之‘具五刑’。”
族。灭杀其一族之人。
夷三族。灭杀其三族(父族、母族、妻族)之人。《史记·秦始皇本纪》:“以古非今者,族。”《史记·秦本纪》:“文公二十年,初,法有三族之罪。”
除上述酷暴肉刑之外,轻刑还有:
“罚为鬼薪”,是罚其砍柴烧炭,为祭祀之薪火柴燎;
“黥为城旦”,是黥其面,以铁练囚系之,为苦役;
“谪”,刑徒远谪;
并且有“一家犯罪,十家连坐”之法。
秦朝法律酷虐,也为以后历代所沿袭。弃市、枭首等刑,明、清尚用之。
汉书·刑法志的原文
夫人宵天地之貌,怀五常之性,聪明精粹,有生之最灵者也。爪牙不足以供耆
欲,趋走不足以避利害,无毛羽以御寒暑,必将役物以为养,用仁智而不恃力,此
其所以为贵也。故不仁爱则不能群,不能群则不胜物,不胜物则养不足。群而不足,
争心将作,上圣卓然先行敬让博爱之德者,众心说而从之。从之成群,是为君矣;
归而往之,是为王矣。《洪范》曰:“天子作民父母,为天下王。”圣人取类以正
名,而谓群为父母,明仁、爱、德、让,王道之本也。爱待敬而不败,德须威而久
立,故制礼以崇敬,作刑以明威也。圣人既躬明哲之性,必通天地之心,制礼作教,
立法设刑,动缘民情,而则天象地。故曰:先王立礼,“则天之明,因地之性”也。
刑罚威狱,以类天之震曜杀戮也;温慈惠和,以效天之生殖长育也。《书》云“天
秩有礼”,“天讨有罪”。故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大刑用甲兵,
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之市
朝,其所繇来者上矣。
自黄帝有涿鹿之战以定火灾,颛顼有共工之陈以定水害。唐、虞之际,至治之
极,犹流共工,放讠雚兜,窜三苗,殛鲧,然后天下服。夏有甘扈之誓,殷、周以
兵定天下矣。天下既定,戢臧干戈,教以文德,而犹立司马之官,设六军之众,因
井田而制军赋。地方一里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十为终,终十
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有税有赋。税以足食,赋以足
兵。故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十六井也,有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
六十四井也,有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干戈备
具,是谓乘马之法。一同百里,提封万井,除山川沈斥,城池邑居,园囿术路,三
千六百井,定出赋六千四百井,戎马四百匹,兵车百乘,此卿大夫采地之大者也,
是谓百乘之家。一封三百一十六里,提封十万井,定出赋六万四千井,戎马四千匹,
兵车千乘,此诸侯之大者也,是谓千乘之国。天子畿方千里,提封百万井,定出赋
六十四万井,戎马四万匹,兵车万乘,故称万乘之主。戎马、车徒、干戈素具,春
振旅以搜,夏拔舍以苗,秋治兵以狝,冬大阅以狩,皆于农隙以讲事焉。五国为属,
属有长;十国为连,连有帅;三十国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四为州,州有牧。连
师比年简车,卒正三年简徒,群牧五载大简车、徒,此先王为国立武足兵之大略也。
周道衰,法度堕,至齐桓公任用管仲,而国富民安。公问行伯用师之道,管仲
曰:“公欲定卒伍,修甲兵,大国亦将修之,而小国设备,则难以速得志矣。”于
是乃作内政而寓军令焉,故卒伍定虖里,而军政成虖郊。连其什伍,居处同乐,
生同忧,祸福共之,故夜战则其声相闻,昼战则其日相见,缓急足以相。其教已
成,外攘夷狄,内尊天子,以安诸夏。齐桓既没,晋文接之,亦先定其民,作被庐
之法,总帅诸侯,迭为盟主。然其礼已颇僭差,又随时苟合以求欲速之功,故不能
充王制。二伯之后,浸以陵夷,至鲁成公作丘甲,哀公用田赋,搜、狩、治兵、大
阅之事皆失其正。《春秋》书而讥之,以存王道。于是师旅亟动,百姓罢敝,无伏
节难之谊。孔子伤焉,曰:“以不教民战,是谓弃之。”故称子路曰:“由也,
千乘之国,可使治其赋也。”而子路亦曰:“千乘之国,摄虖大国之间,加之以师
旅,因之以饥馑,由也为之,比及三年,可使有勇,且知方也。”治其赋兵教以礼
谊之谓也。
春秋之后,灭弱吞小,并为战国,稍增讲武之礼,以为戏乐,用相夸视。而秦
更名角抵,先王之礼没于*乐中矣。雄桀之士因势辅时,作为权诈以相倾覆,吴有
孙武,齐有孙膑,魏有吴起,秦有商鞅,皆擒敌立胜,垂著篇籍。当此之时,合纵
连衡,转相攻伐,代为雌雄。齐愍以技击强,魏惠以武卒奋,秦昭以锐士胜。世方
争于功利,而驰说者以孙、吴为宗。时唯孙卿明于王道,而非之曰:“彼孙、吴者,
上势利而贵变诈;施于昏嫚之国,君臣有间,上下离心,政谋不良,故可变而
诈也。夫仁人在上,为下所卬,犹子弟之卫父兄,若手足之扞头目,何可当也?邻
国望我,欢若亲戚,芬若椒兰,顾视其上,犹焚灼仇雠。人情岂肯为其所恶而攻其
所好哉?故以桀攻桀,犹有巧拙;以桀诈尧,若卵投石,夫何幸之有!《诗》曰:
‘武王载旆,有虔秉钺,如火烈烈,则莫我敢遏。’言以仁谊绥民者,无敌于天下
也。若齐之技击,得一首则受赐金。事小敌脆,则偷可用也;事巨敌坚,则焕然离
矣。是亡国之兵也。魏氏武卒,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矢五十个,置戈其
上,冠胄带剑,嬴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如此,则
其地虽广,其税必寡,其气力数年而衰。是危国之兵也。秦人,其生民也狭厄,其
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势,隐之以厄,狃之以赏庆,道之以刑罚,使其民所以要利于
上者,非战无由也。功赏相长,五甲首而隶五家,是最为有数,故能四世有胜于天
下。然皆干赏蹈利之兵,庸徒鬻卖之道耳,未有安制矜节之理也。故虽地广兵强,
鳃鳃常恐天下之一合而共轧己也。至乎齐桓、晋文之兵,可谓入其域而有节制矣。
然犹未本仁义之统也。故齐之技击不可以遇魏之武卒,魏之武卒不可以直秦之锐士,
秦之锐士不可以当桓、文之节制,桓、文之节制不可以敌汤、武之仁义。”
故曰:“善师者不陈,善陈者不战,善战者不败,善败者不亡。”若夫舜修百
僚,咎繇作士,命以“蛮夷猾夏,寇贼奸轨”,而刑无所用,所谓善师不陈者也。
汤、武征伐,陈师誓众,而放擒桀、纣,所谓善陈不战者也。齐桓南服强楚,使贡
周室,北伐山戎,为燕开路,存亡继绝,功为伯首,所谓善战不败者也。楚昭王遭
阖庐之祸,国灭出亡,父老送之。王曰:“父老反矣!何患无君?”父老曰:“有
君如是其贤也!”相与从之。或奔走赴秦,号哭请救,秦人为之出兵。二国并力,
遂走吴师,昭王返国,所谓善败不亡者也。若秦因四世之胜,据河山之阻,任用白
起、王翦豺狼之徒,奋其爪牙,禽猎六国,以并天下。穷武极诈,士民不附,卒隶
之徒,还为敌仇,CA76起云合,果共轧之。斯为下矣。凡兵,所以存亡继绝,救乱
除害也。故伊、吕之将,子孙有国,与商、周并。至于末世,苟任诈力,以快贪残,
急城盈城,争地满野。孙、吴、商、白之徒,皆身诛戮于前,而国灭亡于
后。报应之势,各以类至,其道然矣。
汉兴,高祖躬神武之材,行宽仁之厚,总揽英雄,以诛秦、项。任萧、曹之文,
用良、平之谋,骋陆、郦之辩,明叔孙通之仪,文武相配,大略举焉。天下既定,
踵秦而置材官于郡国,京师有南、北军之屯。至武帝平百粤,内增七校,外有楼船,
皆岁时讲肄,修武备云。至元帝时,以贡禹议,始罢角抵,而未正治兵振旅之事也。
古人有言:“天生五材,民并用之,废一不可,谁能去兵?”鞭扑不可弛于家,
刑罚不可废于国,征伐不可偃于天下。用之有本末,行之有逆顺耳。孔子曰:“工
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文德者,帝王之利器;威武者,文德之辅助也。夫文之
所加者深,则武之所服者大;德之所施者博,则威之所制者广。三代之盛,至于刑
错兵寝者,其本末有序,帝王之极功也。
昔周之法,建三典以刑邦国,诘四方:一曰,刑新邦用轻典;二曰,刑平邦用
中典;三曰,刑乱邦用重典。五刑: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
杀罪五百,所谓刑平邦用中典者也。凡者踣诸市,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
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完者使守积。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舂槁。凡有
爵者,与七十者,与未B062者,皆不为奴。
周道既衰,穆王眊荒,命甫侯度时作刑,以诘四方。黑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
髌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盖多于平邦中
典五百章,所谓刑乱邦用重典者也。
春秋之时,王道浸坏,教化不行,子产相郑而铸刑书。晋叔向非之曰:“昔先
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谊,纠之以政,
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惧其未
也,故诲之以忠,竦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
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
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侥幸以成之,弗可为矣。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
今吾子相郑国,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
之德,日靖四方。’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
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货赂并行。终子之世,郑
其败虖!”子产报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材,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偷薄
之政,自是滋矣。孔子伤之,曰:“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导之以政,
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错手足。”
孟氏使阳肤为士师,问于曾子,亦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
而勿喜。”
陵夷至于战国,韩任申子,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增加肉刑、
大辟,有凿颠、抽胁、镬亨之刑。
至于秦始皇,兼吞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躬操文墨,
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县石之一。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
愁怨,溃而叛之。
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者,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烦苛,
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攈摭秦
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当孝惠、高后时,百姓新免毒蠚,人欲长幼养老。萧、曹为相,填以无为,从
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稀。
及孝文即位,躬修玄默,劝趣农桑,减省租赋。而将相皆旧功臣,少文多质,
惩恶亡秦之政,论议务在宽厚,耻言人之过失。化行天下,告讦之俗易。吏安其官,
民乐其业,畜积岁增,户口浸息。风流笃厚,禁罔疏阔。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
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
即位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淳于公无男,有五女,
当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
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者
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
父刑罪,使得自新。”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诏御史:盖闻有
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
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吾甚自愧。故夫训道不纯而陷焉,
《诗》曰:‘恺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
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休,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
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
年而免。具为令。”
丞相张仓、御史大夫冯敬奏言:“肉刑所以禁奸,所由来者久矣。陛下下明诏,
怜万民之一有过被刑者终身不息,及罪人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于盛德,臣等所
不及也。臣谨议请定律曰: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
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及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
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
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隶臣妾
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
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岁而非禁锢者,完为城旦舂岁数以免。臣昧请。”制
曰:“可。”是后,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斩右止者又当。斩左止者笞五百,
当劓者笞三百,率多。
景帝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不可为人。其定律:笞五
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狱尚不全。至中六年,又下诏曰:“加笞者,或至
而笞未毕,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曰:“笞者,所以
教之也,其定箠令。”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笞者,箠长五尺,其本大一
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
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犹以为威。刑既重,而生刑又轻,民易犯之。
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
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
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罔浸密。律、
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
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
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比,议者咸冤伤之。
宣帝自在闾阎而知其若此。及即尊位,廷史路温舒上疏,言秦有十失,其一尚
存,治狱之吏是也。语在《温舒传》。上深愍焉,乃下诏曰:“间者吏用法,巧文
浸深,是朕之不德也。夫决狱不当,使有罪兴邪,不辜蒙戮,父子悲恨,朕甚伤之。
今遣廷史与郡鞠狱,任轻禄薄,其为置廷平,秩六百石,员四人。其务平之,以称
朕意。”于是选于定国为廷尉,求明察宽恕黄霸等以为廷平,季秋后请谳。时上常
幸宣室,斋居而决事,狱刑号为平矣。时涿郡太守郑昌上疏言:“圣王置谏争之臣
者,非以崇德,防逸豫之生也;立法明刑者,非以为治,救衰乱之起也。今明主躬
垂明听,虽不置廷平,狱将自正;若开后嗣,不若删定律令。律令一定,知所
避,奸吏无所弄矣。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也,政衰听怠,则廷平将招权
而为乱首矣。”宣帝未及修正。
至元席初立,乃下诏曰:“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今
律、令烦多而不约,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罗元元之不逮,斯岂刑中之意哉!其
议律、令可蠲除轻减者,条奏,唯在便安万姓而已。”
至成帝河平中,复下诏曰:“《甫刑》云‘五刑之属三千,大辟之罚其属二百’,
今大辟之刑千有余条,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奇请它比,日以益滋,自明习者
不知所由,欲以晓喻众庶,不亦难乎!于以罗元元之民,夭绝亡辜,岂不哀哉!其
与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刑及可蠲除约省者,令较然易知,
条奏。《书》不云乎?‘惟刑之恤哉!’其审核之,务准古法,朕将尽心览焉。”
有司无仲山父将明之材,不能因时广宣主恩,建立明制。为一代之法,而徒钩摭微
细,毛举数事,以塞诏而已。是以大议不立,遂以至今。议者或曰,法难数变,此
庸人不达,疑塞治道,圣智之所常患者也。故略举汉兴以来,法令稍定而合古便今
者。
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
“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
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
至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袄言令。
孝文二年,又诏丞相、太尉、御史:“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也。
今犯法者已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朕甚弗取。其议。”
左、右丞相周勃、陈平奏言:“父、母、妻、子、同产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
重犯法也。收之之道,所由来久矣。臣之愚计,以为如其故便。”文帝复曰:“朕
闻之,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且夫牧民而道之以善者,吏也;既不能道,又以
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于民,为暴者也。朕夫见其便,宜熟计之。”平、勃乃曰:
“陛下幸加大惠于天下,使有罪不收,无罪不相坐,甚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等
谨奉诏,尽除收律、相坐法。”其后,新垣平谋为逆,复行三族之诛。由是言之,
风俗移易,人性相近而习相远,信矣。夫以孝文之仁,平、勃之知,犹有过刑谬论
如此甚也,而况庸材溺于末流者乎?
《周官》有五听、八议、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五听:一曰辞听,二曰色听,
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八议: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
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勤,八曰议宾。三刺: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
三曰讯万民。三宥:一曰弗识,二曰过失,三曰遗忘。三赦:一曰幼弱,二曰老眊,
三曰蠢愚。凡囚,“上罪梏BF25而桎,中罪梏桎,下罪梏;王之同族BF25,有爵者
桎,以待弊。”高皇帝七年,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
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
其罪名当报。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
傅所当比律、令以闻。”上恩如此,吏犹不能奉宣。故孝景中五年复下诏曰:“诸
狱疑,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其后狱吏复避微文,遂其愚心。至
后元年,又下诏曰:“狱,重事也。人有愚智,官有上下。狱疑者谳,有令谳者已
报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自此之后,狱刑益详,近于五听三宥之意。三年复
下诏曰:“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著令:年八
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至孝宣元康四年,
又下诏曰:“朕念夫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逆乱之心,今或罗于文
法,执于囹圄,不得终其年命,朕甚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
它皆勿坐。”至成帝鸿嘉元年,定令:“年未满七岁,贼斗及犯殊者,上请
廷尉以闻,得减。”合于三赦幼弱、老眊之人。此皆法令稍近古而便民者也。
孔子曰:“如有王者,必世而后仁;善人为国百年,可以胜残去杀矣。”言圣
王承衰拨乱而起,被民以德教,变而化之,必世然后仁道成焉;至于善人,不入于
室,然犹百年胜残去杀矣。此为国者之程式也。今汉道至盛,历世二百余载,考自
昭、宣、元、成、哀、平六世之间,断狱殊,率岁千余口而一人,耐罪上至右止,
三倍有余。古人有言:“满堂而饮酒,有一人乡隅而悲泣,则一堂皆为之不乐。”
王者之于天下,譬犹一堂之上也,故一人不得其平,为之凄怆于心。今郡、国被刑
而者岁以万数,天下狱二千余所,其冤者多少相覆,狱不减一人,此和气所以
未洽者也。
原狱刑所以蕃若此者,礼教不立,刑法不明,民多贫穷,豪杰务私,奸不辄得,
狱不平之所致也。《书》云“伯夷降典,哲民惟刑”,言制礼以止刑,犹堤之
防溢水也。今堤防凌迟,礼制未立;刑过制,生刑易犯;饥寒并至,穷斯滥溢;
豪杰擅私,为之囊橐,奸有所隐,则狃而浸广:此刑之所以蕃也。孔子曰:“古之
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末矣。”又曰:“今之听狱者,求所
以杀之;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与其杀不辜,宁失有罪。今之狱吏,上下相
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功名,平者多患害。谚曰:“鬻棺者欲岁之疫。”非憎人欲
杀之,利在于人也。今治狱吏欲陷害人,亦犹此矣。凡此五疾,狱刑所以尤多者
也。
自建武、永平,民亦新免兵革之祸,人有乐生之虑,与高、惠之间同,而政在
抑强扶弱,朝无威福之臣,邑无豪杰之侠。以口率计,断狱少于成、哀之间什八,
可谓清矣。然而未能称意比隆于古者,以其疾未尽除,而刑本不正。
善乎!孙卿之论刑也,曰:“世俗之为说者,以为治古者无肉刑,有象刑、墨
鲸之属,菲履赭衣而不纯,是不然矣。以为治古,则人莫触罪邪,岂独无肉刑哉,
亦不待象刑矣。以为人或触罪矣,而直轻其刑,是者不,而伤人者不刑也。
罪至重而刑至轻,民无所畏,乱莫大焉,凡制刑之本,将以禁暴恶,且惩其未也。
者不,伤人者不刑,是惠暴而宽恶也。故象刑非生于治古,方起于乱今也。
凡爵列官职,赏庆刑罚,皆以类相从者也。一物失称,乱之端也。德不称位,能不
称官,赏不当功,刑不当罪,不祥莫大焉。夫征暴诛悖,治之威也。者,伤
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
罪故重,犯乱之罪故轻也。《书》云‘刑罚世重世轻’,此之谓也。”所谓“象刑
惟明”者,言象天道而作刑,安有菲屦赭衣者哉?
孙卿之言既然,又因俗说而论之曰:“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汤、武顺而行之者,以俗薄于唐、虞故也。今汉承衰周暴秦极敝之流,俗已薄于三
代,而行尧、舜之刑,是犹以鞿而御駻突,违救时之宜矣。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
民也,今去髡钳一等,转而入于大辟,以罔民,失本惠矣。故者岁以万数,刑
重之所致也。至乎穿F1BE之盗,忿怒伤人,男女*佚,吏为奸臧,若此之恶,髡钳
之罚又不足以惩也。故刑者岁十万数,民既不畏,又曾不耻,刑轻之所生也。故俗
之能吏,公以杀盗为威,专杀者胜任,奉法者不治,乱名伤制,不可胜条。是以罔
密而奸不塞,刑蕃而民愈嫚。必世而未仁,百年而不胜残,诚以礼乐阙而刑不正也。
岂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论,删定律、令,二百章,以应大辟。其余罪次,于
古当生,今触者,皆可募行肉刑。及伤人与盗,吏受赇枉法,男女*乱,皆复古
刑,为三千章。诋欺文致微细之法,悉蠲除。如此,则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专杀,
法无二门,轻重当罪,民命得全,合刑罚之中,殷天人之和,顺稽古之制,成时雍
之化。成、康刑错,虽未可致,孝文断狱,庶几可及。《诗》云“宜民宜人,受禄
于天”。《书》曰“立功立事,可以永年”。言为政而宜于民者,功成事立,则受
天禄而永年命,所谓“一人有庆,万民赖之”者也。
《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第三(2)
故曰?善师者不陈,善陈者不战,善战者不败,善败者不亡?若夫舜修百僚,咎繇作士,命以?蛮夷猾夏,寇贼奸轨?,而刑无所用,所谓善师不陈者也。汤、武征伐,陈师誓众,而放擒桀、纣,所谓善陈不战者也。齐桓南服强楚,使贡周室,北伐山戎,为燕开路,存亡继绝,功为伯首,所谓善战不败者也。楚昭王遭阖庐之祸,国灭出亡,父老送之。王曰?父老反矣。何患无君?父老曰?有君如是其贤也?相与从之。或奔走赴秦,号哭请救,秦人为之出兵。二国并力,遂走吴师,昭王返国,所谓善败不亡者也。若秦因四世之胜,据河山之阻,任用白起、王翦豺狼之徒,奋其爪牙,禽猎六国,以并天下。穷武极诈,士民不附,卒隶之徒,还为敌仇,猋起云合,果共轧之。斯为下矣。凡兵,所以存亡继绝,救乱除害也。故伊、吕之将,子孙有国,与商、周并。至於末世,苟任诈力,以快贪残,急城盈城,争地满野。孙、吴、商、白之徒,皆身诛戮於前,而国灭亡於后。报应之势,各以类至,其道然矣。
汉兴,高祖躬神武之材,行宽仁之厚,总揽英雄,以诛秦、项。任萧、曹之文,用良、平之谋,骋陆、郦之辩,明叔孙通之仪,文武相配,大略举焉。天下既定,踵秦而置材官於郡国,京师有南、北军之屯。至武帝平百粤,内增七校,外有楼船,皆岁时讲肄,修武备云。至元帝时,以贡禹议,始罢角抵,而未正治兵振旅之事也。
古人有言?天生五材,民并用之,废一不可,谁能去兵?鞭扑不可弛於家,刑罚不可废於国,征伐不可偃於天下。用之有本末,行之有逆顺耳。孔子曰?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文德者,帝王之利器。威武者,文德之辅助也。夫文之所加者深,则武之所服者大。德之所施者博,则威之所制者广。三代之盛,至於刑错兵寝者,其本末有序,帝王之极功也。
昔周之法,建三典以刑邦国,诘四方:一曰,刑新邦用轻典。二曰,刑平邦用中典。三曰,刑乱邦用重典。五刑: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所谓刑平邦用中典者也。凡者踣诸市,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完者使守积。其奴,男子入於罪隶,女子入舂槁。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
周道既衰,穆王眊荒,命甫侯度时作刑,以诘四方。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髌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盖多於平邦中典五百章,所谓刑乱邦用重典者也。
春秋之时,王道浸坏,教化不行,子产相郑而铸刑书。晋叔向非之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谊,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怾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於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於上,并有争心,以征於书,而侥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於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货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歑子产报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材,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偷薄之政,自是滋矣。孔子伤之,曰?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错手足?孟氏使阳肤为士师,问於曾子,亦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陵夷至於战国,韩任申子,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亨之刑。
至於秦始皇,兼吞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县石之一。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
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者,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烦苛,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於是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於时者,作律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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